《新竹市政府落實檢舉及陳情人身分保密要點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10.14 修正 )》 為強化並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鼓勵民眾勇於舉發不法,建立全民監督機制 ,本府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特依據相關保密法令規定訂定實施本要點,期以統一本 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檢舉(陳情)人案件作業程序,以落實公務機密維護作為。 然鑑於公務員偶因作業疏失導致洩漏檢舉(陳情)人身分,而影響當事人權益情事仍 有所聞,為防範發生檢舉人身分洩漏之情事發生,及衡酌業務特性與內部行政作業程 序現況,並因應民眾陳情方式多元化,爰擬具本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本次計修正 六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訂定受理檢舉(陳情)案件之公文應以密件簽核(修正規定第四點後段)。 二、提升受理檢舉(陳情)案件之「業務承辦人」保密措施之責任(修正規定第五點 第二至五款及第六點)。 三、新增以電話(包含 1999) 檢舉(陳情)者,承辦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新增規 定於第五點第六款)。 四、明訂函覆處理檢舉(陳情)案件「不得」將檢舉(陳情)人及被檢舉(陳情)人 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修正規定第九點)。 五、若發現檢舉(陳情)案件外洩等情事,除應立即陳報各單位主管外,新增陳報機 關首長(修正規定第十點)。 六、本處得實施定期、不定期稽核本要點實施狀況(新增於規定第十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