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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新竹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及新竹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0條準用第13條規定辦理。
公告日期: |
10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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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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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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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地用字第1080131948號
公告 |
依據: |
規費法第11條。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新竹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1條規定。
三、修正草案如下(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新聞
紙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單位):新竹市政府地政處。
(二)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三)電話及傳真:(03)5216121#326、(03)5229880。
(四)電子信箱: 01797@ems.hc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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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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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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