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新竹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0條準用第13條及內政部106年12月29日內授消字第10608250751號函 |
內容: |
依消防法第十四條,田野引火燃燒屬易生災害行為,鑑於田野引火燃燒行為,受氣象因素影響大,產生濃煙不但影響空氣品質、造成污染外,亦可能影響行車安全,且燃燒之狀況非人為可掌控,稍有不慎,恐造成野火燃燒失控之情形,影響公共安全甚鉅,且為因應全球暖化,以達減少污染、減碳之共同方針,並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廣勿露天燃燒稻草方案」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廣禁止露天燃燒農業剩餘資材方案」,爰廢止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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