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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 修正緣由:本辦法於一百零 五年十一月十日發布施行,並於
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在案。 為 落實愛心辦稅,
協助 因經濟困難 但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 得於移送強
制執行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 納 稅捐 ,以解因稅務無力繳納
之需求 爰檢討修正本辦法。
二、 本案為舊法。
三、 其他縣市處理情形:經查二十二個地方稅稽徵機關計有基隆
市等十五縣市針對政府措施增加稅捐 訂有 常態性地方稅延
期或分期繳納作業規定,其中桃園市等六縣市另對經濟弱勢
民眾亦有延、分期繳稅措施 。
四、 修正條文內容敘明如下:
第一條:為協助經濟弱勢,修正本辦法適用範圍 。
第二條:新增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之罰鍰等適用範
圍。
第三條:修正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新增營運狀況不佳之營利
事業、依社會救助法認定之中低收入戶或領取急難
救助金、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或減班休息 者,並酌修文字。
第四條:配合第一條修正內容,第三項刪除「因應納稅額增
加者」 並酌修 文字。
第五條:新增申請時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七條:文字酌作修正 。
第八條:文字酌作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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