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新竹市特定寵物晶片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一、 草案訂定之緣由及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
款規定:「繁殖業及買賣業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應向
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供寵物晶片後,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登記機
構為之,並照實填寫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基於使用者付費
原則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收費標準。
二、 本案為新法。
三、 其他縣市處理情形:經查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
、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雲林縣、台南市及高雄市均為
無償提供 。
四、 本標準共計有三條,其訂定說明如下:
第一條:明定訂定依據。
第二條:明定繁殖與買賣之業者申請寵物晶片之費用 。
第三條:明定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