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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新竹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
1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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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9.10.23
~
1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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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都更字第1090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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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新竹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為配合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及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
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考量本市整體都市發
展特性之需要,爰配合修正新竹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
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並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後段規定
訂定地方容積獎勵相關事項。
二、本案為舊法。
三、其他縣市處理情形:配合本條例、本辦法修法後需要,新北市及
台北市已分別於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二月間修正及發布所屬都市
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四、修正條文內容敘明如下:
第一條:修正條文之授權依據。
第二條:依照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修正獎勵之
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另衡酌與本辦法修正重複項目,刪除部分評定因素如下:
(一)與本辦法第五條獎勵項目重複刪除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
容積。
(二)本辦法因實施以來實務上無存在申請案例,刪除更新後
分配低於平均居住水準項目,爰本標準亦刪除。
(三)與本辦法第十四條獎勵項目重複刪除更新地區時程。
(四)與本辦法第九條獎勵項目重複刪除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
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五)與本辦法第十條獎勵項目重複刪除綠建築設計。
(六)與本辦法第十五條獎勵項目重複刪除更新單元規模。
(七)與本辦法第十七條獎勵項目重複刪除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
舊違章建築戶。
第三條: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敘明申請指定社會福利設施
或其他公益設施之規定。 第四條: 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
二項規定,舊違章建築戶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認定之。
第五條:為符合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五項因素,考量整體居住環境
品質,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
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給予獎勵容積,以促進加速重建。
第六條:為符合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五項因素,考量都市更新之公
益性,訂定興修、改善或管理維護公共設施之容積獎勵。
第七條:為符合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五項因素,透過提供經費充實
都市更新基金,有助於公辦都更及相關都市更新事業之推
動實施,爰訂定捐贈本府都市更新基金之容積獎勵。
第八條:為符合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五項因素,考量整體規劃相關
獎勵如下:
(一)考量新竹市建築物風貌之一致性,訂定建築物之造型、色
彩、座落方位與都市紋理相互調和之建築設 計獎勵。
(二)為塑造本市良好都市人行環境及街道周邊景觀,訂定集中
留設空地獎勵,建築規劃友善開放空間。
(三)為改善都市環境、人行通行空間及落實都市防災, 訂定距
離淨寬獎勵。
(四)考量新竹市二零五零年願景計畫之友善城市目標, 思考以
人為本的使用規劃設計與防災韌性的城市 發展,訂定開挖
率獎勵。
(五)為鼓勵人行空間及人車動線之延續性,提升道路通 達性,
訂定設置公眾行通道獎勵。
(六)為美化都市環境,提高都市視覺景觀,訂定夜間照 明獎勵。
(七)為改善都市環境、人行通行空間及促進都市更新之 公共利
益,打造宜居步行城市,訂定退縮留設大面 積開放空間獎勵。
(八)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策略性更新地區 訂定退縮
獎勵。
第九條:為鼓勵並加速老舊建物更新,訂定屋齡達三十年以上之合法建
築物之獎勵。 第十條: 敘明本標準適用情形及申請獎勵項目
之限制。
第十一條:本標準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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