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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臺教國署幼字
第一一一○六一二九一號函,一百十一學年度起準公共幼兒園連
續請假之退費規定,採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就讀當月教保服務日數
×幼生請假日數予以退費。又公立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方
式皆採每月定額收費,因應收費方式改變,且收費金額較低,現
行收退費方式已不適用,另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修正幼
兒教育及照顧法,將授權依據調次調整,故配合修正本辦法。
二、本案為舊法。
三、其他縣市處理情形:高雄市業於「高雄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
法」中訂定公立及準公共幼兒園中途入離園、連續請假及強制停
課之收退費方式以按幼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
核實計算,其餘縣市尚未訂定。
四、修正條文內容敘明如下:
第一條:修正授權依據。
第二條:修正本辦法適用之對象。
第四條:修正附表,公立教保服務機構學費格式及文字調整。
第五條:幼兒中途加入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學、雜費以家長應繳費用
依幼兒就讀月數按比例收費;幼兒中途加入公立教保服務機
構,應依家長應繳月費按幼兒就讀日數計算,按比例覈實收
費。
第六條:幼兒中途離開公立教保服務機構,家長應繳月費按幼兒就讀
日數計算,按比例覈實退費;教保服務機構於幼兒離園後一
個月內完成退費。
第七條:就讀準公共及公立教保服務機構之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
妥請假手續,或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以
上,應依家長所繳月費按幼兒停課日數計算,按比例覈實退
費。
第八條: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
,應依家長所繳月費按幼兒停課日數計算,按比例覈實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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