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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新竹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公告日期: 110.09.06
預告日期: 110.09.06 ~ 110.10.06
發文字號: 府授警字第 1100104454 號
容:
第一條 
新竹市政府為鼓勵民眾防制犯罪,對於在新竹市行政區內協助警察拘
捕人犯致傷亡者予以濟助,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執行機關為新竹市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於警察逮捕現行犯、通緝犯及追捕脫逃人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時,
    予以協助。
二、主動逮捕現行犯經查明屬實。


第四條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之濟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支付殯葬費新臺幣三十
     萬元。
二、 因傷致身心障礙者:核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每月給與新臺幣五
         萬元生活費。
     (二)極重度障礙 (植物人除外):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
         元,並每月給與新臺幣三萬元生活費。
     (三)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萬元,並每月給與新臺
         幣二萬元生活費。
     (四)中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與
         新臺幣一萬元生活費。
     (五)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 受傷者:核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至新臺
     幣三十萬元。
四、 第二款、第三款因身心障礙或受傷於一年內死亡者,補足撫卹
     金並支付殯葬費;於一年內因身心障礙或受傷惡化致生第二款
     第一目或第二目情形時,依各該標準補足慰問金,並自惡化時
     起依標準發給生活費。
五、 第二款第一至第四目於癒復至輕度障礙或死亡時起停止發給生
     活費;其餘各依癒復後之標準發給。
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等級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標準認定。


第五條 
前條請領醫療費、慰問金、撫卹金及殯葬費之期限與手續如下:
一、期限:請領醫療費者,自警察單位通知日起二個月內辦理,逾期
    不予受理。但需長期治療始能痊癒,於限期內向該管警察單位申
    請延長,並報經本局核淮。請領慰問金、撫卹金及殯葬費者,自
    警察單位通知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手續:
    (一)醫療費、慰問金之申請,須由受傷或身心障礙者本人具名。
    (二)撫卹金之具領,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
    (三)殯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
    (四)生活費應由警察單位按月主動發給。
三、請領醫療費、慰問金、撫卹金及殯葬費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
    事故發生證明書、收據及就醫或身心障礙等級鑑定或死亡證明書
    ,送由事故發生地警察單位轉陳核發。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於依法令規定負責偵查或協助偵查犯罪權責之人員,不適
用之。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於外國人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
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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