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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客雅溪及其支流與三姓溪及其支流加嚴放流水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字第1060147494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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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新設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指於本標準發布日前尚未完成規劃,或
    已完成規劃但尚未完成工程招標者。
二、既設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指於本標準發布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
    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者。
三、涉及工程改善措施:指既設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為符合本標準所
    實施之製程或廢(污)水處理設施工程改善措施。


第 3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列管事業及污水下
水道系統,且其放流水直接或間接排放於客雅溪及其支流或三姓溪及其支
流者。
前項客雅溪及其支流與三姓溪及其支流涵蓋行政區域範圍如附圖,包括新
竹市香山區、北區和東區部分里別,里別名稱詳如附表。


第 4 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放流水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新設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銅最大限值為一‧二毫克/ 公升。
二、既設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銅最大限值為一‧五毫克/ 公升。
涉及工程改善措施,自本標準發布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
理計畫,經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核定並依計畫內容施行者,自發布日後一年
施行。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