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轄區內土地行政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新竹市政府地政處指導監督,綜理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登記課:掌理土地建物登記事項。
二、測量課:掌理土地複丈、建物測量及軍公、法院囑託複丈等事項。
三、地價課:掌理地價業務事項。
四、行政室:掌理土地利用、庶務、文書及出納等事項。
五、資訊室:掌理各資訊系統開發、維護及辦公室自動化等事項。
未設課、室掌理事項,由主任指定相關單位辦理之。
第 5 條
本所置課長、室主任、課員、測量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6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之1
本所政風業務,由本所派員兼辦。
第 8 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時,依
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