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殯葬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處
之指導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二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服務組:掌理殯儀、火化、公墓、納骨堂、遷葬及殯葬業輔導等業務
。
二、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採購招標、工程管理、環境衛生等
業務。
未設各組掌理事項,由所長指定相關單位辦理之。
第 5 條
本所置組長、組員、技佐。
第 6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及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