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新竹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其
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就副市長或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簡任
第十職等以上人員調派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本府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
員調派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
制專長。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就本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兼任。
第 3 條
府外委員聘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出缺補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府內委員兼任除隨其本職進退或其他原因替換外,無任期限制。
第 4 條
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訴願法第五十五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
第 5 條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開
會時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
人代行主席職務。
第 6 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 7 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