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回饋垃圾焚化廠(以下簡稱焚化廠)附近
地區,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回饋地區如下:
一 焚化廠廠址所在地之區。
二 焚化廠廠址所在地之里。
三 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並在廠址週邊二點五公里範圍內之里或
地區。
四 垃圾車進出焚化廠主要道路沿線或經查有嚴重影響環境及有因果關係
之地區。
前項二、三款所稱里或地區之範圍,由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
局)另以公告訂之。
第一項第四款範圍由本市垃圾焚化廠營運操作監督及回饋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決議後交環保局以公告訂之。
第 3 條
回饋經費來源如下:
一 焚化廠每處理一公噸事業廢棄物,應自所收處理費中,提列一定金額
經費回饋地方建設,提列標準如下:
1 本市一般事業廢棄物每公噸(以下同)提列新台幣一百元。
2 科學園區及本市以外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每公噸提列五百
元。
二 焚化廠營運提撥收入。
三 其他收入。每會計年度回饋經費額度,以當會計年度焚化廠實際垃圾
處理量為準,各會計年度相關地區已繳庫未使用回饋經費之編估使用
以不超過當會計年度預算金額為原則,若因特殊必要須超支時,由次
年度該里之分配經費中優先補足,在最後年度時,以實際經費內支用
。
第 4 條
回饋經費運用範圍如下:
一 回饋地區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管理事項。
二 回饋地區環境衛生或環境之綠美化事項。
三 回饋地區提升環境品質或文化教育水準事項。
四 回饋地區醫療保健事項。
五 回饋地區環境監測事項。
六 回饋地區垃圾分類及環境保護教育宣導事項。
七 回饋地區內一般住、租戶水費、電費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補助。
八 本委員會委員出席費、會議費用及其他辦公費用。
九 其他經本委員會決議同意之事項。前項回饋經費使用於資本門建設比
例以不低於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第 5 條
回饋經費分配以焚化廠廠址所在里優先分配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其餘再以
里為單位,由本委員會依焚化廠建廠及營運後環境影響程度議定分配。
第 6 條
回饋經費由受回饋地區之區公所提需求計畫,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
環保局交該區公所執行。
第 7 條
本回饋經費核定後如遇相關地區居民反對或抗爭情事,影響焚化廠正常營
運時,得暫緩回饋經費之提撥,俟協調完成後繼續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