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行市地重劃,設置市地重劃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公辦市地重劃事項:
1.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2.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3.重劃工程項目及設計原則之審議事項。
4.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5.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審議事項。
6.重劃負擔及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標準
。
7.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土地調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8.抵費地及盈餘款處理之審議事項。
9.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10.其他有關市地重劃之協調、推動、聯繫等事項。
(二)自辦市地重劃事項:
1.擬辦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2.計算負擔總計表之審議事項。
3.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與土地所有權人有關之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二人。
(二)本府副市長。
(三)本府秘書長。
(四)本府財政處處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七)本府工務處處長。
(八)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九)本府交通處處長。
(十)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一)正辦理中之重劃轄區區長。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聘期為二年。
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及參與表決;並於該
有關重劃業務完成後解聘之。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
遴派現職人員兼任,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
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決議。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
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六 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市市地重劃區工程。
七 本會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於調處案件必要時,得邀請
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
八 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
應提會報告。
九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 本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設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重劃業務,其所需
人員由本府聘派有關現職人員兼辦之;其所需各項經費,應編列預算
執行之。
十一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