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執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犯罪行為人 (以下簡稱犯罪行為人) 輔導教育工
作,建立制度化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府接獲檢察、 矯正機關提供設籍新竹市 (以下簡稱本市) 之犯罪行
為人檔案資料後,應依下列檢查其檔案內容:
(一) 刑及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假釋者:指紋表、判決書、直接間接調查
表、心理測驗結果分析表、個別教誨紀錄表等資料影本,如曾於監
獄內接受過強制診療者,應含診療紀錄及輔導評估報告之影本。
(二) 緩刑或免刑者:判決書。
(三) 赦免者:曾入監服刑者準用第一款之規定,未入監服刑者準用第二
款之規定。
前項資料如有不全者應請原送機關再行提供。
三 本府應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
法) 第五條規定建立個案資料。
本府得於接獲犯罪行為人之檔案資料後或其出獄後之二週內,以書面
通知其至指定處所晤談、心理測驗,或依情況需要進行訪查,為保護
訪查人員之安全,必要時得請求當地警察單位派員陪同。
四 第三點犯罪行為人個案資料之建立、晤談、訪查及心理測驗等工作,
本府得指定專人或委託依法設立之相關團體辦理之。
五 本府應成立新竹市政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犯罪行為人評估小
組(以下簡稱評估小組),以評估犯罪行為人身心狀況。
前項評估小組由本府社會處處長任召集人,並遴聘精神科專科醫師、
臨床心理人員、社工人員、觀護人員及專家學者等六至八人組成之。
六 本府應於接獲檔案資料後或犯罪行為人出獄後一個月內,完成犯罪行
為人個案資料之建立工作,並召開評估小組會議,由小組成員共同研
商完成犯罪行為人輔導處遇計畫後,以書面通知犯罪行為人接受輔導
教育,對於犯罪行為人為假釋或受緩刑宣告之受保護管束人 (以下簡
稱受保護管束人) ,其輔導教育計畫應通知該管法院或檢察機關。
七 犯罪行為人之各項資料應予以保密,不得外借。但法院、檢察或矯正
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基於防制性交易案件之需要者,不在此限
。
八 犯罪行為人身心狀態經評估小組之精神專科醫師判斷,疑似精神衛生
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之嚴重病人,由本府函知或必要時以傳真、電話
通知本市衛生局協助其就醫。
九 執行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之專業人員,應按次填繕輔導紀錄,每季填
繕評估摘要表,於每季將輔導教育紀錄及評估摘要表之影本提報評估
小組,俾由小組之成員進行成效評估,經評估如有變更必要者,應敘
明理由修正輔導處遇計畫後,交由本府通知犯罪行為人及執行輔導教
育之專業人員。
十 本府對於犯罪行為人不依規定接受輔導教育者,或接受時數不足者,
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辦理。
十一 對於完成輔導教育之犯罪行為人,由本府開立輔導教育證明單,以
證明犯罪行為人確實接受輔導教育課程。
十二 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