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督導考核所屬地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 地政業
務,提高為民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督導考核業務包括土地登記、地價業務、土地測量、地籍管理及編定使用管理,其他業務視實際
需要適時加入督導之項目,由本府依地政事務所執行業務並配合當年度工作計畫執行及內政部督
導考評項目定之。
三 地政事務所主管課長應隨時督導其業務,每兩個月至少一次將督導結果記載於紀錄簿,送主任核
閱、抽查及督導改進其缺失,並備供本府查核。
四 本府應組成督導考核小組,至少每半年督導或考核一次,其督導情形應記載於紀錄簿,有關缺失
事項,應當場指正並於一週內將應行改善注意事項以書面函請地政事務所限期改善,地政事務所
應將改善情形函報本府備查。
五 考核成績評定如下:
(一) 特優等:成績在九十五分以上者。
(二) 優等:成績在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
(三) 甲等: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四) 乙等: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五) 丙等: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六) 丁等: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六 獎勵方式:
考核業務經評定為「特優」「優等」等第之主管及主辦人員,依「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
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之獎懲規定予以獎勵;其餘有關協辦人員則按主辦人員獎勵額度降低一級
予以獎勵。
七 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核紀錄簿、業務督導考核評分表、業務督導考核評分一覽表及業務督導缺
失情形改進報告表,另定之。
八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