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為管理娛樂稅代徵人使用電子計算機出售娛樂票券,特訂
定本要點。
二、娛樂票券之印製:
(一)使用電子計算機出售之娛樂票券,由舉辦娛樂業或其委託代售票券
之業者,向新竹市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核可後,依新竹市
娛樂稅徵收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自行印製。
(二)電子計算機娛樂票券格式得由業者自行設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必須列印票號、演出時間、地點、場次、票價、座位號碼、票種
(全票、學生票)、活動名稱、主辦單位等欄及內含代徵娛樂稅
字樣。
2.聯數分為入場聯及存根聯等二聯。
3.招待券不得超過實際售票總數百分之五。
三、納稅保證: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應依娛樂稅法第八條、第十條及新竹市娛樂稅徵
收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於舉辦前向本局申請並辦妥納稅保
證手續。
前項納稅保證,得由使用電子計算機出售娛樂票券之業者,以連帶保
證人名義預繳印製票券總額應納稅額之保證金或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
條之一所稱之擔保品或經本局核准由負責人具保填具代徵娛樂稅款保
證書辦理之。
四、娛樂稅票券之驗印:
電子計算機使用之娛樂票券一律於存根聯與入場聯騎縫處套印新竹市
政府娛樂票券專用章戳記,免再依娛樂稅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人
工驗印。
五、申報:
電子計算機售票應產生之日報表、座位銷號表及月報表,由業者依娛
樂稅法規定期限申報。
六、稅款繳納:
業者應依娛樂稅法第九條規定期限繳納娛樂稅。
(一)預售娛樂票券部分,應依新竹市娛樂稅徵收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售票
日所屬月份,依前項規定期限繳納娛樂稅。
(二)已列印票券未能出售,而申請退票時,業者應檢具收回之票券,加
蓋退票戳記並於當月應納稅款中扣抵。
七、票券印製之監督管理:
電子計算機娛樂票券之印製由印刷廠及出售電腦票券商,雙方訂立合
約後送一份至本局備查。
(一)票券印製之數量應向本局申請核准後,再自行交由承印廠商印製。
(二)票券之印製由本局娛樂稅承辦單位派員監印。
八、本要點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