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
齡國民完成國民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在家教育,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在家接受巡迴輔導教育者。
(二)接受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教養補助者。
三 申請資格如下:
(一)設籍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六足歲以上未滿十五足歲之學生。
(二)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並經本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定為在家教育者
:
1.符合身心障礙手冊列為重度以上之智能障礙、肢體障礙、多重障
礙、自閉症、重器障、植物人及慢性精神病者。
2.符合身心障礙手冊列為重度以上之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及
其他先天缺陷者。
3.身體病弱經公立醫院醫師診斷證明者。
(三)未享有公費待遇者。
四 代金金額標準如下:
(一)在家接受巡迴輔導教育者,每月新台幣三千五百元。
(二)接受社會局教養補助者,每月新台幣六千元。如所獲社會局補助與
規定收費標準之差額低於教育代金額度者,按其差額補助,如差額
超過代金額度,仍依代金額度補助之。
五 代金每學期發放乙次,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由家長或監護人檢附
相關文件向學籍所在學校申請,經本府核定後由學校轉發之。
六 就學狀況變更致教育代金金額有變更時,應由各校專案報本府審核,
補撥或繳還教育代金。
七 學校應定期訪問在家接受巡迴輔導教育者及接受社會局教養補助者之
學習狀況,並督導家長適當使用本代金,以發揮其應有之效果。
八 本要點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