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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立演藝廳藝術活動申請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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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竹市立演藝廳 (以下簡稱本廳) 為辦理各項表演藝術活動審查,特
    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經政府立案之表演團體或個人。


三  申請類別:
 (一) 戲劇。
 (二) 音樂。
 (三) 舞蹈。
 (四) 民俗技藝。


四  申請程序:
 (一) 依本廳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表格以中文打字填妥資料。
 (二) 為配合審查作業,申請單位需於審查會議召開一個月前 (以郵戳為
      憑) 將審查資料寄至本廳,逾期不予受理。


五  本審查作業至少一年二次,由「新竹市立演藝廳藝文活動發展諮詢委
    員會」審查,審查結果區分下列四級:
 (一) 第一級:其節目由本廳買斷,票務一律由本廳採售票處理,售票所
      得繳納市庫。
 (二) 第二級:
      1 由本廳部分補助經費。
      2 票務由申請單位負責,票房收入扣除不足部分及應繳稅款後,如
        有餘款應繳市庫。
      3 每場演出應視補助金額提供本廳貴賓券三十至五十張。
 (三) 第三級:由本廳免費提供場地協辦 (需繳納場地清潔費) ,票務由
      申請單位負責,並應提供本廳貴賓券二十五張。
 (四) 第四級:請逕向本廳辦理場地租借事宜。


六  審查委員應就申請單位所提出之計畫及經費,依其專業及經驗做實質
    審核並建議補助金額。


七  審查結果於審查會結束後十五日內函覆各申請單位。


八  評審重點:
 (一) 活動性質為表演藝術,並有助於提昇本市文化藝術素質。
 (二) 活動之創新、效益、規模及預估參與人數。
 (三) 能長期持續經營之表演團體。
 (四) 計畫完備程度及可行性。
 (五) 經營管理之品質能力。
 (六) 所需經費及用途,並以備有配合款者優先。


九  具下列情事者,不予審查:
 (一) 曾受本廳補助而辦理績效不彰或違反本廳規定者。
 (二) 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資料不全者。
 (三) 同一年度內,相同團體或個人業經本廳補助有案者。


十  獲本廳補助之申請單位,應於相關文件及宣傳印刷品刊印「新竹市立
    演藝廳協辦」字樣。


十一  經費核銷應於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辦理,並將成果報告 (包括成果
      報告書、照片、新聞稿、文宣品、錄影帶、錄音帶等) 函送本廳核
      備。


十二  補助款於本廳收到領據及成果報告後十五日內撥付。


十三  考核與評鑑:
   (一) 接受本廳補助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以作為核銷之依
        據及日後補助審核之參考。
   (二) 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條件者,應報
        本廳核備,本廳保有撤銷補助資格之權利。


十四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