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纂修新竹市 (以下簡稱本市) 志書,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市志書之纂修,以二十年纂修一次為原則;如舊志內容完整者,得
以十年續修一次方式為之。
三 本府為辦理本市志書之纂修,得委託有關機關、團體、學者或專家辦
理。
四 本市志書之纂修,應先編擬志書凡例、綱目及纂修計畫送編纂委員會
審定。
前項委員會由本府遴聘具歷史及文獻專長之學者專家九至十五人組成
之。
五 纂修本市志書應依下列規定:
(一) 志書遇有引用中文以外其他文字時,得以音譯為之,並附載原文。
(二) 繪製市 (區) 輿圖應以最新科學方法製繪精印;對於市 (區) 界,
變更沿革應清晰劃分,並附說明。
(三) 志書輿圖除繪製行政區域圖及都市計畫圖外,並應將山脈、水道、
交通、地質、物產、街市、港灣、名勝及古蹟分別繪製專圖。
(四) 地方文化資產、重要及特殊方物,應分別攝影編入,並加說明。
(五) 志書應將土地、住民、經濟、文化、教育、政治、社會等情況編入
,並列分析統計。
(六) 志書應列藝文一門,文學藝術並重,如書畫、雕刻及其他有關藝術
事項均應兼採;武術技擊另列一門。志書藝文門應編列書目。
(七) 編列詩、文、詞、曲,無分新舊,並以有關文獻及民情者為限;歌
、謠、戲、劇之甄採亦同。
(八) 具有顯著事蹟足為社會楷模經各級政府依褒揚條例受褒提者之事蹟
,應予編入。鄉賢名士及其他有優良事蹟,對地方有重大貢獻者,
得酌予編入。
(九) 志書應編列大事記一門。
(十) 志書各門應列舉參考書目。
(十一) 各門之纂修不得有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六 本市志書稿應由編纂委員會審定後出版。
七 本市志書印刷完成後,應分送有關機關學校及圖書館典藏。
八 纂修志書之原始文獻資料,應分門別類整理建檔,並妥為保管運用。
九 本市志書除發行平面印刷本外,應同時發行電子版,並力求數位化及
網路化,以廣運用。
十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