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端正政風,促進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維護機關之安全
,定期召開小組會議,研討督導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執行事宜。
二、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訂頒,設置新竹
市政府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執行臺灣省政府政風督導小組決議事項。
(二)定期評估本府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
蹤、管制、考核、檢討執行情形及獎懲事項。
(三)研討本府暨所屬單位端正政風防制貪污策畫、督導、執行、配合事
項。
(四)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事宜。
(五)編篡修訂本府政風行政命令暨規定及政風工作手冊。
(六)本府暨所屬機關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七)審議本機關稽核小組作業成效報告。
(八)市長交議事項及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四、本小組由市長擔任召集人,副市長、秘書長及機要秘書擔任副召集人
,政風處為秘書單位。委員由本府各處主管兼任之。本小組每年召開
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為無給職,其任期隨職務調整而自動更替。
五、會議召開:
會議之召開由秘書單位簽請 市長召集小組委員召開會議。
本小組會議每年召開二次,但得視情況斟酌之。
本小組會議規則另定之。
六、每次會議,應指定業務單位報告單位內業務防弊措施執行情形。
七、本府參議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區公所區長、地政事務所主任及採購
稽核小組執行秘書、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執行秘書、行政處(庶務科)
科長於會議召開時列席會議。
八、有關會議時各項提案,經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後,各有關主管單位應貫
徹執行,執行顯有成效或執行不力者,均得酌予獎勵或議處。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
十、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陳報市長核定後實施,並副知臺灣省
政府政風督導小組備查。
十一、本要點奉 市長核可後實施,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