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程序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二、對公共安全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特殊情形,如災情慘重,
縱未達新竹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標準者,仍依本作
業程序處理。
三、消防局、衛生局及急救責任醫院,平時應辦事項如下:
(一)消防局:
1應督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各救護隊等,與衛生局及各急救責任
醫院間,維持無(有)線電通訊網之暢通,以應事故發生時之通
報,及相關醫療機構及人員、救護人員、車輛及藥品器材等之調
度。
2積極督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每日統計各急救責任醫院所提供之醫
療資源狀況,以應事故發生時收治傷病患之需。
3辦理年度消防人員救護訓練及救護宣導工作,以提升消防人員及
民眾救護技能。
(二)衛生局:
1訂定大量傷病患事故緊急醫療應變小組設置要點,於必要時據以
成立大量傷病患事故緊急應變小組,其成員應包括局長、副局長
、技正與緊急醫療救護、醫政管理、防疫及食品等相關業務課室
主管、承辦人。
2召集轄區急救責任醫院檢討大量傷病現場指揮協調系統及標準作
業流程。
3督導轄區醫療機構,維持緊急救護通訊之暢通,以應事故發生時
之通報、聯絡與救護人員、救護車輛及藥品器材之調派。
4督導轄區醫療機構完成緊急醫療救護所需急救藥品、器材等之儲
備與維護、救護隊之編組、救護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急救演習之實
施等事宜。
5督導轄區醫療機構協助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之訓練、宣導及諮詢服
務。
6提供緊急醫療顧問參與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相關工作必要之
協助。
7協助並參與中央消防、衛生主管機關到院前緊急救護業務考評。
8辦理社區民眾一般急救訓練,宣導意外事故民眾自救之觀念。
9彙整轄區急救責任醫院救護資源之統計資料,並每年更新乙次。
(三)編列年度緊急醫療救護相關工作預算,以支應籌備及執行大量傷病
患緊急醫療救護事項所需,包括救護人員編組、現場救護站之設立
(含現場救護站牌或旗幟,救護人員臂章製作等)及其他相關事項
。
責任醫院:
1訂定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應變計畫,陳報所在地衛生機構備
查並副知消防主管機關,計畫內容應含:緊急應變小組之編組與
成立方式、機構內緊急指揮及聯絡系統之建立,急診、救護業務
負責人與聯絡人之指定,大量傷病患時急救場地擴充之選定,急
救所需藥品、器材、擔架推床、車輛及急救標示牌幟等之準備,
救護人員急救技能訓練與編組計畫,定期大量傷病患處置教育訓
練及救護演練計畫等。
2確實維護、充實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之通訊設備、車輛、藥品、衛
材及器材。
3急救責任醫院應配合地區之救護指揮中心,按時提供特殊病房、
一般病房空床資料。
4協助辦理救護人員與一般民眾之急救訓練及意外事故傷害防範之
宣導。
5協助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諮詢服務。
6其他經衛生機關指定之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項。
四、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報案之作業程序如下:
詢明事故地點、種類、範圍及可能之傷病患人數,以決定是否須提供
大量支援,再依事故地點指派該轄及鄰近救護區之消防救護技術員、
急救責任醫院等之救護人員前往搶救。
(一)應立即通報消防局長、衛生局長及警察局長,並按附表一之通報系
統陳報。
(二)聯絡協調傷病患要送往之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室預作準備。
(三)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執勤人員為判斷傷病情,得聯繫急救責任醫院
。
五、消防局、衛生局及警察局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採取下列相關措施:
(一)消防局:
1陳請現場救災救護總指揮官召集各救災相關單位,分配任務及確
定聯絡方法,必要時得聯繫電信警察隊支援災難現場無線電通訊
之橫向聯繫事宜。
2指派事故所在地及鄰近救護區之消防救護隊前往搶救,並回報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
3視事故災情之需要,擇定安全地點,通知衛生局及急救責任醫院
開設急救站,以收容事故傷病患。
4負責事故傷病患之脫困,並採取初步之急救措施,迅速送往急救
站或最近之急救責任醫院救治。
5督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隨時登記事故傷病患人數、傷病情及收
集事故之救災救護相關資料陳報市長及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
6若事故情況極為嚴重,超出該醫療區域緊急醫療救護之處理能力
,得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調相鄰醫療區域之救護人員、救護車
及急救責任醫院等跨區支援,必要時得報由內政部消防署、行政
院衛生署予以必要之協助。
(二)衛生局:
1大量傷病患事故發生後,衛生局預判災害種類及規模,可自行因
應相關救護事項時,應辦理指揮、派遣及災情通報作業如下:
(1)指揮作業:
(a)應立即成立大量傷病患事故緊急應變小組,指派現場緊急醫
療救護指揮官,負責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項。
(b)依現場指揮協調系統調度需要,立即聯繫本市責任醫院待命
收治傷患。
(c)協助救災救護總指揮官視災情之需要,擇定安全地點,建立
現場緊急醫療救護指揮系統及開設現場救護站等,以辦理現
場救護、聯絡、指揮及臨時收容事故傷病患等事項。
(2)派遣作業:
(a)指派醫療機構派遣醫護人員(救護隊)參與現場醫療處理。
(b)指派救護站指揮官,辦理傷病患檢傷、醫療救護、後續救醫
治療死亡診斷及驗屍等工作分派事項。
(c)督導救護站(急救站)彙整傷患人數、傷病情形(含檢傷情
形)資料。
(d)協助救災救護指揮官指派救護站(急救站)救護車調度指揮
官,負責傷患後送交通工具指揮調度事宜。
(3)通報作業:
(a)通報緊急醫療即時災情。
(b)彙整災情及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情形,填寫地區災害緊急醫
療救護情形(詳如附表一)、地區災害送醫傷亡人員統計(
詳如附表二),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之災害防救緊急應變通報
作業規定之通報流程回報。
2大量傷病患事故發生後,衛生局預判災害種類及規模,可能超出
處理能力時,應辦理之指揮、派遣及災情通報作業,如下:
(1)指揮作業:
(a)應立即成立大量傷病患事故緊急應變小組,指派現場緊急醫
療救護指揮官,負責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項。
(b)立即和行政院衛生署聯繫,請求醫療支援,並應協助跨區域
支救護隊進駐事宜。
(c)依現場救護需要,立即協助聯繫本市責任醫院待命收治傷患
。
(d)應於行政院衛生署指派之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到達後,協助
辦理現場指揮權轉移事宜。
(e)協助行政院衛生署指派之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視事故災情
之需要,擇定安全地點,建立現場緊急醫療救護指揮系統、
開設現場救護站等,以辦理現場救護、聯絡、指揮及臨時收
容事故傷病患等事項。
(2)派遣作業:
(a)指派當地醫療機構派遣醫護人員(救護隊)參與現場醫療處
理。
(b)協助行政院衛生署指派之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辦理傷病患
之檢傷、醫療救護、後續就醫治療死亡診斷及驗屍等工作分
派事項。
(c)協助行政院衛生署指派之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督導救護站
(急救站)彙整傷患人數、傷病情形(含檢傷情形)資料。
(d)協助事故現場救護車與救護直昇機調度事宜,負責傷患後送
交通工具調度。
(e)協助行政院衛生署指派之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分派跨區域
支援救護隊任務安排事項。
(3)通報作業:
(a)彙整災情及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情形,填寫地區災害緊急醫
療救護情形及地區災害送醫傷亡人員統計表,依據行政院衛
生署之災害防救緊急應變通報作業規定之通報流程回報。
(b)即時評估救護隊支援需求,並回報行政院衛生署評估情形。
(三)警察局:
1派員管制交通、維護現場安全及維持災區治安。
2現場進出人員之管制,以防閒雜人等進入。
3劃定救護車進出路線及集結區,以利傷病患及急救所需物資之運
送。
4視災情之需要,疏散災區民眾。
5罹難者屍體之協調處理及報請司法機關相驗事項。
6偵察事項。
7將事故之處理情形,循通報系統,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
心。
六、新竹市消防局、衛生局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之後續處理如下:
(一)消防局應就大量傷病患事故之發生原因及所造成之生命、財產之損
害及所採取之相關處置情形等,立即報告市長及電傳內政部消防署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二)衛生局應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提供資料,填列地區災害緊急醫療救
護情形及地區災害送醫之人員統計表(如附表三、四),立即報告
市長及電傳行政院衛生署。並對事故傷病患之就醫情形,繼續追蹤
。亦得視情況繼續辦理災區傳染病監視、家戶衛生輔導及食品衛生
管理等事項。
(三)新竹市政府得視情況繼續由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辦理災區善後及復
舊相關事宜。
七、本作業程序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