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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舉辦各類大型活動使用道路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70110686號
法規體系: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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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開放及有效管理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
轄內道路臨時提供各機關、學校及團體舉辦各類大型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審核管理單位為本府交通處。
有關交通秩序及道路障礙等違規行為之管理機關為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
稱警察局)。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係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所規定之道路範圍。
本辦法所稱大型活動係指須封閉雙向道路之部分路段或全部路段且實施交
通管制之活動。
非屬本辦法規範但須臨時佔用道路舉辦活動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
百四十二條規定向警察局提出申請。

 
第 4 條   
各機關、學校及團體舉辦下列各種大型活動,確無其他替代地點或非使用
道路無以表現其特點者,得向本府申請使用道路,除專案核准外,但以一
天為限:
一、學術、藝文、休閒、體育或其他同質性活動。
二、宗教及民俗節慶活動。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活動。
前項團體不包含政黨。


第 5 條 
本市下列路段不予開放提供大型活動使用:
一、台灣鐵路管理局新竹車站周邊路段。
二、高速公路交流道及快速道路匝道口周邊一定範圍內路段。
三、例假日期間之綜合體育場周邊道路。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嚴重妨礙交通秩序及道路安全之路段。

 
第 5 條 
各機關、學校及團體除因特殊緊急情況,經本府專案核准外,應於舉辦大
型活動一個月前提具第七條規定之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
得使用。

 
第 6 條
申請使用道路應檢附書件如下:
一、申請書,其應載明內容如下:
 (一)申請書名稱、負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居住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道路使用範圍及起迄時間。
 (三)活動目的、方式及預定參加人數。
 (四)活動車輛、物品名稱、數量及舉辦活動必要之設施。
二、道路使用及維護計畫書
  (一)活動目的、方式及預定參加人數。
  (二)安全規範措施(含安全管理方案、緊急狀況及散場人群疏散計畫
        、緊急救護措施等)。
  (三)交通維持計畫(含研擬替代路線、改道行駛計畫、活動秩序維護
        方案及相關交通管制計畫等)。
  (四)與本府相關協調事項。
  (五)善後復原計畫。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道路者,免附申請書。
 
第 8 條
申請人應依本府相關單位規定繳納費用,並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活動期間(包括舉辦活動前後整備期間)應自行負擔維持秩序之費用。
二、公共意外保險費用。
三、醫療服務與救援措施費用。
四、其他必要之費用。
申請人於活動期間,應維持現場秩序,對活動行為及安全負責;活動後遺有
廢棄物或污染物者,應於當天負責儘速清理。
活動期間內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應予以維護,若有毀損者,應負修繕及賠償之
責任。
 

第 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終止其臨時使用道路許可。
一、違反原核准道路使用及維護計畫書。
二、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足以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破壞
    公物,經勸導改善而未能改善。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有其停止使用之必要性。
 

第 10 條
未經本府許可,擅自佔用道路舉辦大型活動者,由警察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處罰。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