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南寮溫水游泳池(以下簡稱本游泳池
)之經營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經營管理,係指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將本
游泳池以現況委託受委託人經營管理。
第 3 條
本游泳池之委託經營管理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為之,並於契約書中載明委
託經營範圍、期限、權利金、優惠標準及罰則等雙方權利義務事項。
第 4 條
受委託人於契約屆滿之日前須將各項借貸公有物品,按清冊交還本局,如
有損壞及遺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 5 條
優惠標準:
一、設籍新竹市南寮、中寮、海濱、舊港、康樂、港北、港南及虎山里里
民,本局員工、本市資源回收廠營運管理廠商所屬員工及設籍本市身
心障礙者憑證以票價四折優惠。
二、新竹市各機關(構)、學校、幼兒園及非營利組織申請教學使用者,
以票價五折優惠。
三、20 人(含)以上團體,以票價六折優惠。
四、其他特殊情況或專案申請使用者,優惠標準及付費方式等得另行專案
辦理。
第 6 條
受委託人在委託期限屆滿時如欲續約,應於契約屆滿三個月前,將經營管
理成效擬具工作報告送本局審議,營運績效確屬良好者,報本府核定後辦
理。
第 7 條
針對本游泳池之各項營運管理項目,包括營運時間、設備新增維護修繕、
環境衛生安全、飲食販賣、寄物櫃、健身相關設備及各類廣告等,受委託
人需報經本局核可,營運管理項目如有需取得相關執照或許可者,須依規
定向各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實施。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