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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績優運動選手及教練獎勵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 1130036400 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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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運動技
  術水準、培養優秀運動人才、鼓勵各級學校及社會大眾致力體育運動
  及激發運動潛能爭取榮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團體賽(二人以上組隊):
   1、 競賽規程或辦法規定錄取團體名次者,須為非由個人組成之團
     體項目:如手球、橄欖球、足球、棒球等。
   2、 團體賽所指法定出場比賽人數,指競賽規程或辦法規定比賽時
     於場內之比賽人數,候備人數為報名人數減去出場人數所剩餘
     之人數。
      3、 接力項目以決賽上場人數為限。
(二)個人賽:凡競賽規程或辦法規定錄取個人名次者。
(三)個人特殊項目:指田徑比賽中的全能項目、馬拉松、二十公里競走
      、現代五項及體操全能等其他特殊項目。
(四)個人或團體連霸項目:指同一比賽名稱中,連續二屆以上同項目奪
      得金牌者,比賽名稱若經更改,則視同不同之比賽(個人連霸項目
      必須為單一之個人或團體完成比賽)。
(五)選手:設籍本市且代表本市(含就讀本市各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小
      在學學生)或本國出賽者。但申請破全國紀錄者僅須設籍本市。
(六)教練:以指導本市選手為限,國內賽教練獎勵金發給以秩序冊所列
      該項教練為獎勵對象,國際賽以指導本市選手且設籍本市為限。


三、各項比賽獎勵原則如下:
(一)破紀錄獎勵金以大會頒發獎牌項目計算。
(二)連霸獎勵金採階段式增發。
(三)參賽隊伍少於八隊,獎勵金折半計算。但國際賽事、身心障礙運動
      種類、全國運動會及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不在此限。
(四)選手或教練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
      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者,先給予參加獎助金,榮獲名次,獎勵
      金另計。
(五)教練獎勵金應以實際指導選手者為限,選手兼任教練者,獎勵金不
      得重複申請。
    特殊與未盡事宜,由業務單位敘明理由陳請市長核定後辦理。


四、各項比賽獎勵金發放標準如附表。


五、申請獎勵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國內比賽:
      1、印領清冊及領據。
      2、秩序冊影印本:封面頁及印有申請人姓名頁(應含所屬隊伍名
         稱)。
      3、繳交比賽期間至獎勵金申請前所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應含詳
         細記事)。但教練及就讀本市各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小在學學
         生免繳。
      4、大會出具之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5、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文號。
(二)國際賽:
      1、印領清冊及領據。
      2、國手與教練當選證書影本或教育部體育署證明文件。
      3、大會出具之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僅參賽者應檢附參賽成果報
         告。
      4、繳交比賽期間至獎勵金申請前所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應含詳
         細記事)。


六、本要點獎勵金之申請應於比賽結束後四個月提出,逾期視同放棄。


七、申請本要點之各項獎勵金,於比賽時至申請獎勵金時須設籍本市。但
    教練及就讀本市高中職學生不在此限。


八、本要點之獎勵範圍不含邀請賽、排名賽、表演賽、友誼賽、選拔賽、
    壯年組、成人組、長青組等非正式錦標賽及教職員組。


九、申請獎勵金者以偽造、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者,本府得廢止或撤
    銷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款項。
    前項情形,本府得視其情節輕重,否准同一申請獎勵金者依本要點所
    為之他項獎勵金申請。


十、本要點修正生效前所申請之獎勵金,本府尚未作成准駁之處分而法規
    已修正者,適用修正生效後之規定。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