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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5: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立動物園動物認養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90140884號
法規體系: 產發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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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凝聚社會資源,以落實野生動物保育、研
究及教育工作,提昇新竹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飼養動物福祉,並
增進全民保育觀念,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認養係指下列二種:
一、一般認養:指認養者捐贈一定金額,自由選擇認養本園內之動物。
二、專案認養:指動物園針對動物典藏、展場更新、保育研究及教育等業
    務,擬具專案計畫,提供認養。
個人、企業、機構及團體均得自由參與認養。


第 3 條
動物認養活動計畫及認養金額基準,由本園擬定,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前項動物認養活動計畫應明定認養經費用途及其運用優先順序,並公告周
知。


第 4 條
本園依照動物認養計畫發給認養者認養卡。
認養者享有自繳款日起一年內免費入園之優待。


第 5 條
認養者得由本園邀請參與動物認養相關活動。
專案認養者,得由本園於展示場前樹立感謝牌。


第 6 條
本園應定期發表認養活動之成果,或將成果融入活體展示及推廣教育計畫



第 7 條
認養活動所得捐款由本園設置認養專戶,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運用之。
本園應定期將認養專戶收支及使用情形公開。


第 8 條
認養活動之捐贈款項,由本園優先針對認養物種之飼養管理、保育、教育
及研究工作妥善運用。
指定認養之捐款總額超出實際需求,本園得彙整其賸餘款項,推動相關物
種之保育教育工作。
未指定一般認養或專案認養之捐款,得納入認養專戶統籌運用。


第 9 條
認養專戶之經費用途如下:
一、改善認養物種既有圈養環境之軟、硬體。
二、因辦理認養計畫所生之費用。
三、辦理具人文關懷視野之野生動物保育及環境教育工作。
四、推動野生動物域內、域外保育及相關學術研究工作。
五、結合國內外相關機構辦理動物園專業人才養成及訓練。
六、參與國際野生動物保育相關事務及會議。
七、更新野生動物基本資料庫。
八、其他與認養活動相關費用。


第 10 條
認養活動之推廣與執行,必要時得委外辦理。


第 11 條
認養活動經費收支管理情形應設置帳簿記載。


第 12 條
認養專戶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