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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風城願景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0146416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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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服務民眾、倡導正當藝文活動、推廣環境
教育與宣導城市建設,並維護管理新竹市風城願景館(以下簡稱本館)各
項設施,有效發揮其功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都市發展處。


第 3 條
本館場地使用範圍如下:
一  展覽空間:專題展覽區、模型展示區、大門特展區。
二  館內空間:會議室、觀景休憩區。
各場地分區範圍如「新竹市風城願景館場地分區圖」之標示。


第 4 條
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所舉辦之活動,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向本
府申請使用:
一  推廣環境教育與宣導城市建設相關展覽、會議、講座等活動。
二  政府機關所舉辦之重要集會及慶典活動。
三  學術性、教育性及文化性之正當活動、展覽或研習會。
四  拍攝錄製電影、廣告、雜誌期刊及服裝目錄等活動。
五  其他經本府核准之活動。


第 5 條
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以辦理活動前六個月內為限,其程序如下:
一  申請辦理講座、論壇、研習、會議、活動者,應於使用十五日前填具
    申請表,送請本府審核;經本府核准者,應於使用五日前,繳納各項
    費用,逾期以棄權論。
二  舉辦展覽、大型活動者,應於使用三十日前填具申請表,並應檢附展
    覽、活動計畫書,送請本府審核。經本府核准者,應於使用十日前,
    繳納各項費用,另應檢附工作人員名冊,必要時,應檢附場地安全維
    護及清潔計畫書。拍攝錄製電影、廣告等應檢附腳本。逾期以棄權論
    。
三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使用本館場地者,免收各項費用。
四  與本府聯合舉辦之各項活動,應繳費用除保證金外,減半收取。
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應依「新竹市風城願景館使用場地設施及使用收費標
準表」之規定,繳交各項費用。


第 6 條
場地使用完畢,申請人應回復原狀,經檢查合格無息退回保證金,若有損
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 7 條
已核准使用場地者,於使用期間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費用概不退還,但
有下列情事者,退還所繳費用之一部份或全部:
一  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使用三日前通知本府並經核准者,退還
    所繳費用二分之一。
二  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原因,致無法如期使用,退還其無
    法使用期間之所繳費用。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使用,已繳
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一  違反法律規定。
二  有礙社會善良風俗。
三  未經核准之營利行為。
四  政府舉辦之各項選舉,各政黨(或候選人)擬辦理之造勢活動或晚會
    。
五  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公共安全之虞。
六  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七  曾經使用本館場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八  其他經本府認為不宜使用之項目。


第 9 條
使用本館場地時,關於設備安裝、彩排預演、錄音錄影、展場布置、海報
文宣等事項,均應先經本府同意。


第 10 條
場地使用期間之人員意外保險、工作人員識別、安全維護、傷患救急及公
共秩序,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第 11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