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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5: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1120067567 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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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指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幼兒園及本市公立
    學校附設幼兒園。
二、非營利幼兒園:指非營利性質法人受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委託或申請經核准興辦,且非屬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托兒設施之幼兒園。
三、需要協助幼兒:指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低收
    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
    庭子女、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三條
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
協助幼兒入園。
幼兒園辦理前項優先入園資格、順序、受理時間、程序及方式,由
本府另定之。


第四條
身心障礙幼兒依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鑑定安置流程優先入學,其餘需要協助幼兒依幼兒園招收之幼生
年齡編班屬性辦理入園登記;登記人數超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幼兒園應於辦理公開抽籤前公布優先入園名冊,除姓名外,公告之內
容不得註記幼兒個人其他資料,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五條
幼兒園招收各類需要協助幼兒時,除身心障礙者外,於同一班級內同
類型之幼兒超過三分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增聘適合該類需要協助幼
兒之專業輔導人力。
幼兒園於同一班級內招收身心障礙幼兒超過四名(含鑑輔會安置之三名
),得向本府申請增聘教師助理員。但申請增聘教師助理員者,不得減
少該班人數。


第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