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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5012898號
法規體系: 都計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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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單位為本府都市
發展處。


第 3 條
申請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需提送幹事會或委員會審議者,應
繳納審議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都市設計審議案件: 
    基地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三萬元;超過三千平方公
    尺者,每件新臺幣五萬元。
二、土地使用開發許可案件: 
(一)基地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基地面積五百平方公尺至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
(三)基地面積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至三千平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二
      萬元。
(四)基地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三萬元。 
同時提送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者,免收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
議費。
變更設計案件需提會審議者,其應繳納審議費,按前二項規定減半計收。


第 4 條
申請公有建築及公共工程者,免收審議費。 
前項建築案件如為營利使用者,仍應依第三條規定繳納審費。但經本府核
准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依容積移轉相關法規提送審議者,應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都市設計審議
案件之基地規模規定,另行繳納審議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