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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執行營造業抽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都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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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
    七條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實施營造
    業抽查及查核其專任工程人員受聘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範圍,係於本市辦理營造業登記或承攬本市建築工程之
    營造業。


三、本府得於抽查時,要求營造業檢具所承攬興建中工程之施工計畫書、
    開工或竣工報告、工程查驗文件或申報勘驗文件以供查核,並得請專
    任工程人員到場協助說明。


四、營造業公司名稱、營業地址、組織性質、資本額、負責人姓名或專任
    工程人員姓名等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
    前項所稱相關證明文件,於辦理變更專任工程人員事項時,應檢附專
    任工程人員勞健保投保資料、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前一工作之離
    職證明書及公會會員證以供核對。


五、本府執行抽查時,營造業應檢具公司負責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含逐
    案簽章之建築師或技師)之身分證影本、承攬工程手冊、營造業登記
    證書、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證明書及勞健保投保資料,以供抽查人員核
    對。


六、如違反本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者,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辦理。


七、抽查作業由本府派員不定期至營造業營業登記地址或所承攬工程現場
    查核,營造業有下列情形,列為優先抽查:
(一)經各機關、團體及人民移送、函告、檢舉等有違法情事者。
(二)前次未配合抽查及未依規定提供專任工程人員(含逐案簽章之建築
      師或技師)相關文件。
(三)至本府辦理營造業各項變更登記業務,有違反本法規定者。


八、營造業拒絕、妨礙或規避本府抽查者,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辦理。


九、營造業經抽查後,如不合規定時,由本府列舉事由通知限期補正,營
    造業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通知補正事項辦理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十、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未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者,本府得函請
    相關機關提供薪資所得稅籍資料、勞保及健保投保登記資料。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