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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新竹市非營利幼兒園退費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 1100091653 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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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新竹市非營利幼兒園(下稱幼兒園)之退費方式及金額或比率
    ,以確立幼兒因故離園或請假合理之退費基準,特依非營利幼兒園實
    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當月按上課日數比例退還餐點費,其他未
      發生成本之月份則退還月費。


三、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手續,且請假日數達教保活動日數連續五
    日以上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以請假日數中之教保活動日數計算,按日退還餐點費。
(二)退還餐點費之計算方式可跨月計算,但跨學期者不列計。
(三)寒暑假期間未到園者,仍應辦理請假手續,未足一個月者按當月教
      保活動日數比例退還餐點費,完整之月份則退還月費半數。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例假
    日)以上者,幼兒園應以停課日數中之教保活動日數計算,按日退還
    餐點費。


四、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者,幼兒園應以春節假日中之
    教保活動日數計算,按日退還餐點費,或得於事前減收費用;但須辦
    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幼兒接續農曆春節之請假日數,符合前點之規定,始予退費,不得與
    農曆春節接續


五、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中註記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
    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


六、本基準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