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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立國民中小學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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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竹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
    下簡稱學校)妥善運用餘裕空間,規劃多元活化用途,以提升教育品
    質、整合資源及有效活化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辦理餘裕空間活化時,應遵循原則如下:
(一)保障校園安全:校舍開放使用,應以校園安全為首要,並以完成集
      中配置、安全無虞且具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做為優先活化標的。
(二)維護受教權益:餘裕空間活化,應以教學為優先,維護學生受教權
      益。
(三)彰顯公共利益:符應全市性及區域性教育發展需求,另秉持弱勢人
      文關懷,積極考量滿足其需求,且以具公益性、公共性之用途者為
      限。
(四)兼顧多元需求:考量校園學習活動與活化利用方案之人員及活動屬
      性之不同,妥適規劃出入動線及活動空間,避免彼此干擾、促進多
      贏互惠。
(五)落實使用付費:秉持使用者付費為原則,餘裕空間活化利用應計收
      使用費及水、電費等相關費用。


三、學校辦理餘裕空間活化利用,其辦理範圍依序如下:
(一)幼兒教育:如幼兒園、幼托機構等。
(二)社會教育機構:如社區大學、圖書館、博物館、文物陳列室、科學
      教育館、童軍場所等。
(三)課後輔導或弱勢者教育用途。
(四)配合教育政策或計畫設置機構如新移民學習中心、樂齡學習中心、
      成人教育中心、社區終身學習中心、樂活運動站、學校數位機會中
      心、能(資)源教育中心、特教資源中心等。
(五)政府機關場所。
(六)藝文展演或活動空間用途:如藝術工作室、藝術館、音樂館等。
(七)體育館、游泳池等體育場地及停車場得開放民間申請使用。
(八)配合本府重大政策、社區發展及其他文教相關用途。


四、學校應每年依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核算教學空間、服務教學空間、行
    政空間及其他空間,並視需要,辦理不定期之清查及檢討。


五、學校應透過下列規定定期檢視、集中配置、評估用途等歷程,妥適運
    用餘裕空間,發揮最大教育經濟效益。
(一)定期檢視校園餘裕空間多元活化利用情形、建立耐震評估及建(使
      )照資料等建物履歷、更新餘裕空間資料庫。
(二)配合次學年度班級數及教師員額數之核定、年度修建工程規劃案等
      ,通盤檢視並調整校舍空間配置。
(三)學校應籌組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小組(以下簡稱活化小組),在不影
      響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依據可釋放空間條件,主動評估可供
      以教育性質為目的之多元活化利用方式,並統籌辦理研擬活化方案
      、辦理會勘及審核申請等各項活化利用事宜。
(四)學校得依據校務發展需求及強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研擬校園餘裕
      空間多元活化方案(含經費需求)專案報送本府,或因應需求租(
      借)用單位提出申請案及配合本府重大政策等多元管道,妥適規劃
      活化利用。


六、學校辦理餘裕空間活化,應先透過會勘場地確認需求、多元參與凝聚
    共識後辦理。其實施流程說明如下:
(一)活化方案經活化小組審核報送本府核定後確實執行。學校接獲其他
      單位提出之租(借)用申請,應召集活化小組會同需求單位辦理會
      勘並審核申請書;基於公共利益需求與配合本府重大政策及社區發
      展,由本府引薦媒合之租(借)用活化方案,除依前開程序辦理會
      勘及審核外,並視需要由本處及本府相關局處會同學校專案辦理。
(二)學校餘裕空間之租(借)用及收費依新竹市市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
      出租及借用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學校辦理餘裕空間多元活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專案辦理獎
    懲:
(一)釋出餘裕空間,提供作為落實本府重大教育政策、發展學校特色課
      程、社會發展及社區需求等多元活化用途,積極配合或績效顯著者
      。
(二)有餘裕空間隱匿不報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餘裕空間多元活化
      者。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