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拆除新竹市違章建築,遏止新 違建
之增加,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定本標準。
第 2 條
下列違章建築排入優先執行:
一、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排水情
節重大之違章建築。
二、建築物尚未完成或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廢料、現場有施工
行為者,屬施工中之違章建築。
三、垂直增建兩層以上或違建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作出租套房使用
之違章建築。
四、用途屬內政部頒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附表二之
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表所列項目之違章建築。
五、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政配合拆除案件:
(一)汙水下水道管線及用戶接管工程。
(二)違規廣告物拆除專案。
(三)公共建設工程經主辦機關評估有配合拆除需要之案件。
(四)使用執照複查作業查有未申請建築許可,增建或改建案件。
非屬前項之違章建築,因民眾檢舉、媒體報導、社會關注之特殊性違章建
築案件,得列入優先拆除。
第 3 條
前條排入優先執行之違章建築若提年度拆除計畫,應區分違章建築類型,並
以分期、分區原則執行拆除。
第 4 條
凡涉及私人產權糾紛之違章建築,應由利害關係人循民、刑事訴訟程序辦理
。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