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新竹巿市庫集中支付憑單線上簽
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之集中支付,依
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憑單線上簽核作業(以下簡稱本作業):指各機關付款及轉帳憑單
資料檔案,匯至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並運用自然人憑證簽證審
核,完成憑證數位簽章後,將電子支付資料放行至本府財政處(以
下簡稱財政處)所使用之庫款支付資訊系統,據以辦理庫款支付或
帳務處理作業。
(二)電子支付憑單:指經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或
其授權代簽人以自然人憑證簽證核可之電子付款及轉帳憑單。
前項第二款授權代簽人係指辦理電子支付簽證作業時,機關長官及主
辦會計人員分別指定之人員。
四、各機關簽證人員於本作業啟用自然人憑證辦理簽證,應於啟用前一日
,備函並填具新竹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付款(轉帳)憑單簽證印鑑
及自然人憑證簽證人員申請書,送財政處建檔,以備驗證。
前項人員如有異動,應向財政處提出異動申請;未完成異動手續造成
支付之款項,由各機關自行負責。
五、財政處得就本作業單件支付憑單金額設定限額,超過限額者,除傳送
電子支付資料外,須另備紙本憑單並加蓋印鑑章後,送財政處辦理。
六、各機關支付憑單,經財政處完成支付程序後,得以庫款支付查詢系統
按月列印對帳單核對帳目。帳目如有不符,應於每月十日前,填列對
帳通知單送交財政處核對調節。
七、各機關傳輸支付憑單資料檔案,如遇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故障或網
路連線傳送中斷,無法立即修復,而有立即支付之必要者,應將紙本
憑單逕送財政處辦理支付事宜。
八、各機關已傳輸支付憑單資料檔案,如發現受款人之姓名、名稱、地址
或金額錯誤時,應即刻上網辦理退件取回。如已由財政處收件,應即
通知財政處將該資料檔案作退件處理,重新傳輸支付憑單辦理。
九、前項錯誤付款憑單,如已簽巿庫支票致損失庫款者,應由支用機關負
責於三十日內追回,其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賠償。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