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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0: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主決字第1080072416 號 函
法規體系: 主計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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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合理確保達成政府施政目標、依法行
    政及展現廉政肅貪之決心,特訂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之實施,以促進合理確保達成下列四項主要目標:
(一)實現施政效能。
(二)提供可靠資訊。
(三)遵循法令規定。
(四)保障資產安全。
    行政透明為前項第三款遵循法令規定之次目標。


三、本方案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為實施對象。


四、本方案推動單位包括:
(一)本府成立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負責規劃、推動內部控制制度
      ,並督導落實執行。
(二)各機關分別組設內部控制小組,負責推動及執行本方案相關工作。


五、本方案推動策略及分工如下:
(一)本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
      1.辦理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教育訓練,對主管機關(單位)首
        長(主管)、副首長(副主管)等說明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
        之重要性、實施作法,獲取共識及支持。
      2.審議本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及內部
        控制監督作業要點等訂定。
      3.備查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等。
      4.督導各主管機關(單位)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工作
        ,並定期或不定期擇主管機關(單位)進行訪查。
      5.審議或備查各主管機關(單位)提報檢討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
        )作業,所發現之重大缺失及督導改善情形。
      6.審議各主管機關(單位)提報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
        他調查意見及審計機關之審核意見等涉及內部控制缺失事項之權
        責分工。
      7.審議各主管機關(單位)提報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作業落實
        執行情形,包含已獲致具體成效,可供其他機關借鏡等案件。
(二)財政處、政風處、主計處、人事處及行政處(以下簡稱各權責單位
      ):研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如附表),提報本府內部
      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
(三)各機關
      1.機關首長對推動、落實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作業負最終責任
        。
      2.由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指定內部各單位主管組成內部控
        制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1)辦理內部控制教育訓練。
     (2)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3)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4)參採各權責單位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等,並審視
          個別性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制度,其
          中除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免函送本府備查,餘所屬各
          機關及學校應報送主管機關(單位)備查。
      3.規劃及執行自行評估作業。
      4.辦理內部稽核教育訓練,並規劃及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另得審視
        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訂定內部稽核作業規定。
(四)各主管機關(單位)除辦理前款所列事項外,並辦理及督導下列事
      項:
      1.辦理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教育訓練,對所屬首長、副首長說
        明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之重要性、實施作法,獲取共識及支
        持,並持續培育內部控制種子教師,推派其擔任本機關或所屬教
        育訓練講座,以協助機關推動內部控制。
      2.針對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及審計機關之
        審核意見等涉及業管內部控制事項,應即會同所屬依本府訂頒內
        部控制相關規定,釐清屬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之內部控制缺失,並
        督導所屬積極檢討改善。
      3.內部控制缺失涉及跨機關業務,應主動與相關權責機關進行溝通
        協調,必要時得提報本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以釐清權責
        及問題所在,並儘速檢討改善。
      4.督導所屬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屬性質相同者,得為一致規定,或
        指定所屬統一訂定。
      5.督導所屬審視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得訂定內部控制監督作業
        相關規定,屬性質相同者,並得為一致規定,或指定所屬統一訂
        定。
      6.督導所屬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工作,並檢視所屬內
        部控制缺失案件認定情形,另得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進行訪查。
      7.彙整本機關及所屬下列辦理情形,提報本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
        小組:
     (1)檢討現有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作業,所發現之重大缺失及
          督導改善情形。
     (2)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作業情形,包含已獲致具體
          成效,可供其他機關借鏡等案件。


六、各機關依本方案辦理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工作情形應予以評核,
    其評核方式另訂之。


七、各機關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方案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