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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2: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隨水費徵收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免徵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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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達到公平化、合理
    化,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隨水費徵收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
    除處理費(以下簡稱清除處理費)之免徵,應經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核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徵清除處理費: 
(一)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者。 
(二)有特殊情形經本局核准者。


四、科學園區在本市轄內之事業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免徵: 
(一)申請書正本一份。 
(二)自來水水費收據影本二份。 
(三)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清除、處理之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入焚化廠(場)處理之同意函影本一份。


五、新竹市之事業及非事業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辦理清除處理費之免徵
    申請:
(一)切結書正本一份。 
(二)最近一期自來水水費收據影本一份。 
(三)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清除、處理之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事業機構應備設立證明影本一份;集合式住宅應備管理委員會設立
      證明影本一份;集中攤販應備設立證明影本一份。


六、清除處理費免徵期間係自核准日起至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代清除、處理之契約書截止日止;科學園區之事業機構若委託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清除、處理者,其免徵期間之依據,係自核准日起至一
    般事業廢棄物進入焚化廠處理之同意函申請期限截止日止。


七、繼續辦理免徵者,應於免徵期限屆滿前四十五天,備妥第四、五點之
    申請文件向本局申請免徵展延,若未於上述規定期間辦理免徵者,將
    自動於免徵截止日之次日恢復徵收清除處理費。


八、本作業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若為影本者,應於文件資料空白處加蓋
    申請者及負責人章並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必要時本局得要求提
    出正本以供查核。


九、本作業規定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