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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張貼廣告暫行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30054307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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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形塑張貼廣告欄之整體風格及和諧區域景
觀並妥善管理張貼廣告,以維護市容整潔美觀,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
局)。


第 3 條
張貼廣告物除有關公辦選舉宣傳或公定標語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均
應於本府所核准設置之張貼廣告欄張貼。


第 4 條
公私機關(構)或團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設置張貼廣告
欄,每一申請地點以三座為限:
一、設計圖及說明:應載明其形式、材質、數量與建築物或申請基地之關
    係位置圖。
二、設置處所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屬公寓大廈組織者,檢附
    管理委員會同意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公私機關(構)或團體應檢附設立許可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


第 5 條
本府得選適當地點供公(工)會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自費設置張貼廣告欄:
一、設計圖及說明:應載明其形式、材質、數量與建築物或申請基地之關
    係位置圖。
二、公(工)會證明文件。
三、管理維護計畫書。
四、張貼廣告欄設置計畫書(含進度表、設置規模)。
前項張貼廣告欄部分空間,應保留四分之一欄位,供公益使用。
第一項張貼廣告欄設置地點、申請期間及核准家數等事項,由本府另行公
告之。


第 6 條
張貼廣告欄設置自核准日起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或屆期前不再使用時應
自行拆除並恢復原狀,如有繼續使用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
向本府重新申請。
本府為核准設置張貼廣告欄,得召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聯合會勘及審查



第 7 條
自設張貼廣告欄應簡易美觀其形式如下:
一、材質以不銹鋼或不易變質材料並應劃分整齊之格區。
二、造形及底色與背景建築、牆面或其他景色相容。
三、上緣應低於距地面三公尺以下,下緣高於距地面一公尺以上,最大規
    格(長*寬)不得超過二. 五公尺乘一. 五公尺。


第 8 條
自設張貼廣告欄,依下列方式管理:
一、張貼廣告欄之管理維護,由該張貼廣告欄之設置人負責辦理。
二、應隨時維持其整潔美觀及安全,無破損、飄動、褪色、塗鴉或將廣告
    張貼於區格外之情形。
三、張貼廣告欄不得有破損傾頹或朽壞等情形,如有損壞應立即修護或拆
    除,拆除後之廣告物,應自行清理,不得任意棄置。
四、張貼廣告欄因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遭受損
    害而有公共安全之虞,不及通知申請人維護、清理、改善者,環保局
    得逕予拆除。
五、應標示設置者名稱、地址、電話、本府核准文號與期間。
前項張貼廣告欄因未善盡安全管理,致生損害他人者,應由設置人依法負
損害賠償責任。


第 9 條
本府所設置(以下簡稱公設)之張貼廣告欄,得以下列方式管理:
一、自行管理。
二、認養管理。
三、租用管理。
四、委託經營管理。


第 10 條
公私機關(構)或團體申請認養公設張貼廣告欄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環保
局提出申請: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公私機關(構)或團體應檢附設立許可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
三、張貼廣告管理維護計畫書。
認養前項張貼廣告欄者有該張貼廣告欄版面二分之一使用權利。
認養者申請不得超過五座張貼廣告欄,同一地點不得超過二座。
同一座張貼廣告欄有二家以上申請認養者,環保局得邀認養者以公開抽籤
方式決定認養單位之序位,並依序遞補之。
認養公設張貼廣告欄自核准日起有效之期限為二年。
供認養之公設張貼廣告欄地點、申請期間等事宜,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第 11 條
認養公設張貼廣告欄者,依下列方式管理:
一、張貼廣告欄之管理維護,由該張貼廣告欄之認養單位負責辦理,並依
    其核可之管理維護計畫書據以執行。
二、應隨時維持其整潔美觀及安全,無破損、飄動、褪色、塗鴉或將廣告
    張貼於區格外之情形。
三、認養之張貼廣告欄如有破損傾頹或朽壞等情形,應立即通報本局修護
    或拆除。
四、張貼廣告其張貼期限屆滿者,由認養者負責清理。
五、未依規定張貼廣告者,認養者可逕行清除該廣告物,並拍照存證,交
    付本局舉發。
六、應標示認養者名稱、地址、電話、本局核准文號與期間。
前項因認養者未善盡安全管理,致生損害他人者,應由認養者依法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 12 條
認養張貼廣告欄者其管理不善遭任意張貼或有其他未依規定張貼者,視為
違法張貼廣告物,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除依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規定處罰外,累計達三次者,撤銷其認養資格。


第 13 條
公設張貼廣告欄之申請租用與管理:
一、本府及租用人,雙方應依政府相關法規辦理。
二、張貼廣告欄應由承租人負責保持清潔,違者,本府得通知承租人限期
    改善,逾期不辦理,經本府認為情節重大者,並得中止契約。
三、租用張貼廣告欄,除依契約張貼廣告物外,不得有其他營業行為,亦
    不得將權利轉讓或轉租。


第 14 條
公設張貼廣告欄之委託經營管理應依政府相關法規為之,並於契約書中載
明委託經營範圍、期限、權利金、張貼廣告管理方式及罰則等雙方權利義
務事項。


第 15 條
張貼廣告物內容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違反法令規定。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