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移置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次新臺幣一百元。
二、小型車輛(總重量未逾三千五百公斤):每輛次新臺幣六百元。
三、大型車輛(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曳引車:每輛次新臺幣三千元
。
四、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拖架:每輛次新臺幣六千元。
五、動力機械:每輛次新臺幣八千元。
第 3 條
保管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二、小型車輛(總重量未逾三千五百公斤):每輛每日新臺幣一百元。
三、大型車輛(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曳引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百
元。
四、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拖架: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五、動力機械: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第 4 條
前條保管費不滿一日以一日計。
下列情況得免收移置費及保管費:
一、失竊車輛在移置前已向警察單位完成失竊報案手續者。
二、經地方法院裁定或訴願委員會決定車主勝訴者。
三、依其他規定免收費用者。
第 5 條
車輛領取所需之文件如下:
一、車主國民身分證、行車執照或車籍登記資料或以當地里長、派出所或
其他政府機關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
二、車主以外之人代領時,除前項文件外,應攜帶代領人國民身分證、車
主委任書。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