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社會
處。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新竹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婦女,其生育或妊娠滿二十週以
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第 4 條
本補助每案補助新台幣二萬元。
第 5 條
申請人應於嬰兒出生或死產或自然流產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至戶
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嬰兒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及出生證明。
三、申請人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四、死產或自然流產之證明文件。
五、領款收據。
申請補助應由本人為之,如由他人代為申請,應填具委託書並檢附受委託
人之身分證影本。
第 6 條
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辦理初審並報本府核定。
第 7 條
申請人如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而領有本項補助時,應追回已領款項並
依法追究。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