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公共工程及基本設施之管制考核
以提升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辦理管制考核案件如下:
(一)公共工程案件係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
系統列管之工程採購案。
(二)基本設施案件係指經由本府主計處提報行政院主計總處之中央一
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
三、管制作業:
(一)執行管制區分如下:
1.公共工程案件應於每月五日前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
標案管理資訊系統網路填報執行情形。
2.基本設施案件依其性質至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
系統及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填報。
(二)本府依實際需要不定期辦理實地查證。
四、管制案件在執行過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需調整或撤銷案件,應
由主管業務單位簽奉核定後副知本府行政處。
五、考核作業:
(一)公共工程部分:工程案如有特殊績優情形,得由業務單位專案簽
請獎勵。
(二)基本設施部分:
1、本府行政處於年度結束後,以國家發展委員會標案系統資料
,填列「新竹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考評成
績表」(附表一),並依據「新竹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
施補助計畫評分標準表」(附表二)評定分數後簽請核定。
2、前款考核分數得視需要組成考核小組會議評定。
3、獎懲作業俟國家發展委員會考核各縣市政府之成績發布後,
依本府「中央對新竹市政府計畫與預算考核結果獎懲原則」
簽辦獎懲。
4、各有關人員之獎懲,如執行考核項目時間未滿六個月者不予
獎懲。
5、管制考核案件於同一年度內已經上級機關實施專案考核並予
獎懲者,不再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