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颱風通報停止上班或上課應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新竹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
    處)之天然災害業務承辦人(以下簡稱承辦人)必須密切注意颱風動
    態,當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時,人事處應即排定颱風值班輪值表,安排
    輪值留守人員工作。


二、輪值留守人員必須隨時注意中央氣象局發布之颱風動態,並將以下資
    訊依颱風名稱及時間先後順序整理以電子檔存檔,其中至少包括:
(一)颱風各警戒地區風力預測(中央氣象局發布)。
(二)颱風各地區總雨量預測(中央氣象局發布)。
(三)颱風各地區 24 小時雨量預測(中央氣象局發布)。


三、輪值留守人員須彙整上述颱風相關資料,除與人事處考勤訓練科密切
    聯繫,並向人事處處長報告,再由人事處處長將颱風最新動態轉陳市
    長,以作為決定是否停止辦公或上課判斷之依據。


四、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前,應與新竹縣及苗栗縣等鄰近共同生活圈之縣
    市保持聯繫,參酌新竹縣及苗栗縣二縣市狀況,同步決定是否停班停
    課,並以宣布停課即一併宣布停班為原則。決定是否停止辦公或上課
    後,須將決定情形通報新竹縣及苗栗縣輪值留守人員,事後如有變更
    者亦同。通報後通知本府城市行銷處公關與新聞科發布訊息,並請行
    政處資訊科刊載相關資訊於本府全球資訊網。


五、中央專業機關所提供之相關資訊(如風力、雨量及土石流等)如已達
    停止辦公或上課之標準時,人事處處長應立即轉陳市長,決定是否停
    止辦公或上課,決定後立即上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
    總處)網頁,並通知傳播媒體,通報時機如下:
(一)次日是否停止辦公或上課:於晚間 7  點或 10 點以前決定。
(二)當日下午或晚間停班停課:於當日上午 10 時 30 分前決定。
(三)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事後風雨增強達到停止辦公或上課之
      基準:於當天上午 4  時 30 分前決定。


六、除前條所定通報時機外,如遇有特殊情況,得視實際情形,隨時通報
    並立即通知傳播媒體(包括:電視台、廣播電台及電子報等)。


七、人事處辦理停止辦公或上課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人事總處一旦啟動全國各地區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作業機制,須依
      規定至「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情形」進
      行通報,即使不在颱風警戒區域之縣市,亦應通報,俾便民眾瞭解
      。另為求審慎,通報如有變更,均須立即以電話方式通知人事總處
      (聯絡電話:02-23979298 轉 510、02-23975964、02-23975957)
      。
(二)天然災害發生時如遇例假日或放假日,仍應辦理通報作業,供各界
      參考,相關通報作業參照現行週一至週五通報機制辦理。
(三)人事總處網站首頁會即時公布各直轄市、縣(市)辦公及上課之相
      關訊息,亦可經由 020300166  專線電話供各界查詢。


八、新竹市政府颱風通報停止上班或上課應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如附圖。


九、本作業程序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