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都市計畫住宅區內設置旅館,以
確保住宅區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新竹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除其他相關法令及都市計畫(說明
)書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 申請設置旅館其審查單位為本府城市行銷處。但觀光旅館及國際觀光
旅館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四 新竹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十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接待)場所。
(三)申請設置基地,應面臨已開闢完成路寬八公尺以上道路。
(四)基地跨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
(五)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設單獨出入口。
五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五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
1 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2 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
、土地標示、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
及寬度。
3 各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為新建者,應具備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土地
登記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為自有者免附)。
(四)以原非供旅館使用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新設旅館,並應具備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築
物使用同意書(建築物為自有者免附)。
(五)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取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前項建築設計圖說應經建築師簽章。
六 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書附件及審查表(如附件二)所列事
項,必要時得實地查勘。經審查核准設置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九
個月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逾期應
重新申請。
申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與原核准內容不同者,不得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證及旅館業登記證。
七 業者於申請建築物變更用途期間,有違反相關法令行為者,不得以已
申請變更用途中為由而免予處分。
八 本要點施行前,已依交通部訂頒之台灣省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
點提出申請或經核准者,適用其規定。
九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要點修正條文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