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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及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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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錄影監視系統管理,充分發揮其
    功能並防範不當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錄影監視系統係指依公務預算,規劃裝設於新竹市轄內重
    要處所之監視設備。
    前項所稱重要處所係指治安要點、交通要衢、重要路口、偏僻巷弄、
    治安死角等治安、交通及其他基於公益需要之公共處所。
    非公務預算,報經本府核備後,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三、錄影監視系統之裝設不得有侵權之行為,且不得為特定人、地、物裝
    設;裝設完成之錄影監視系統未經本府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監控處所
    或範圍。


四、錄影監視系統監控處所、主機及攝影機裝設地點、管線附掛方式,由
    設置目的單位(機關)召集本府工務局、交通局、新竹市警察局等相
    關單位(機關)組成聯合勘查小組,經勘查同意後設置。
    本小組辦理現場勘查時,各相關單位、裝設地點里長或使用單位得會
    同勘查或列席說明。


五、錄影監視系統之攝影機、主機及管線附掛地點及方式,應事先取得所
    有權人或主管單位(機關)同意。
    前項主機限裝設於新竹市各級警察機關、區公所、里聯合辦公處、里
    辦公處、里集會所、社區發展協會、社區巡守隊、學校、交通控制中
    心或其他公有建築物等處所。


六、錄影監視系統裝設後,由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會同驗收後,點交予保管
    人員保管並負有設備維護及資料管理之責,且依規定辦理財產列帳管
    理。


七、錄影資料應予保密,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十一日;民眾在符合檔案法
    、行政程序法、行政資訊公開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得依規定
    程序向本府設置主管單位(機關)申請調閱儲存資料。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