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以激
發運動潛能,爭取本市榮譽,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在本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之業餘運動選手,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
成績優異者,得申請獎助金,其標準如下列:
(一)選手獎勵:
1.個人錦標獎金標準如下表金額:
2.團體錦標獎金標準依類別如下表金額及說明計算給予:
3.非由個人成績換取積分累計之比賽項目為:籃球、足球、手球、
排球、曲棍球、羽球、棒球、橄欖球、壘球、網球、軟式網球、
桌球、巧固球。
4.由個人成績換取積分累計之比賽項目為:射箭、田徑、拳擊、自
由車、馬術、體操、柔道、游泳、舉重、健力、角力、摔角、空
手道、劍道、國術、溜冰、跆拳道、健美、划般、射擊、保齡球
、高爾夫、太極拳。
5.團體錦標之類別如前兩項所列舉,如有訛誤、爭議或增刪項目,
依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為準:申請團體錦標獎金,應提出大會頒
發錦標證明。
6.團體錦標非由個人成績換取積分累計者獎金計算方式為:以該項
目法定報名人數(A)減去出場比賽人數(B)後之二分之一數
額再加出場比賽人數(B) 為獎勵名額,其獎金以上述獎勵名額
乘以獎金基數,由該團體報名人數均分之。
※計公式[(A-B)/2+B] 乘以獎金基數
(二)團體錦標連霸獎金:
團體錦標連霸獎金採階段式增發五萬元方式,連續三屆第一名獎金
十萬元,第四、五屆增發獎五萬元,第六至十屆增發獎金十萬元,
以下類推。詳如左表。本獎金撥予單項委員會充作該項體設備及訓
練經費使用。(計算年度追溯自八十年區運會起算)
(三)個人錦標連霸獎金(連霸次數可追溯前年度):
三、凡在本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之業務餘運動選手,代表本市(含學校、體
育會暨各單項運動委員會)參加下列運動比賽,成績優異者,得申請
獎助金,其標準如下表:
四、
(一)團體賽係指該項比賽,不依個人成績所累計為計算決定名次者為限
(如單項取得金、銀、銅牌累計為團體總成績、非團體賽)。
(二)參加個人比賽後再參加團體(成隊)比賽者:個人及團體獎助金二
項均可申請,如團體(成隊)成績係個人成績累計者,只可申請個
人獎助金一項。
(三)破全國記錄者以第一名獎助金標準發放。(不得重覆頒發)
(四)參加田徑賽五項、七項、十項、馬拉松運動競賽者,其獎助金以個
人標準兩倍發放。
五、凡指導本市籍運動選手代表本市參加運動比賽,成績優異,得申請獎
助金,其標準如左:
(一)指導個人(團體)參加全國運動會得單項成績第一名(金牌)者,
頒發獎助金一○○、○○○)元(二○○、○○○)。
(二)指導個人(團體)參加台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暨全國中等學校運動
聯賽獲得單項成績第一名(金牌)者,頒發獎助金五、○○○(一
○、○○○)元。
(三)指導個人(團體)參加本市全市運動會,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運動
會成績創新紀錄者,頒發獎助金一、○○○元。
(四)各項指導以一人為限。
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