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工程管理費,指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
三、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工作人員差旅、加班、誤餐及因公傷亡之醫藥、慰問等費用。
(二)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業顧問、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測
工、技工及雜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
(三)工程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攝(錄)影及照片
等費用。
(四)工棚費、工地租金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所需設備之租金。
(五)工程車輛之修護、油料及租用、稅捐等費用。
(六)工地所需儀器及設備之購置、修護及租用費用。
(七)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評鑑、鑑定及檢驗等費用。
(八)評選作業費(含評審費)、評選獎勵金、工程模型及應用圖書等費
用。
(九)工程開辦、協調、宣導、民俗、委託律師、訴訟、法律顧問、異議
申訴、履約調解及工程爭議之仲裁等所需費用。
(十)特殊支援慰勞費用。
(十一)實際承(協)辦工程之計畫擬訂、規劃、設計、預算書圖審查、
施工、監督、估(查)驗、驗收及結算等相關業務人員之工程獎
金。
(十二)其他工程管理所必需之費用。
四、各項工程提列工程管理費之百分比如下:
(一)委託建築師、技師或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者:
工程結算總價 最高標準
二百萬元以下部分 4%
超過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部分 3.5%
超過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部分 3.0%
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部分 2.5%
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1.5%
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1.0%
超過五億元部分 0.5%
備註一、工程管理費按左列標準逐級差額累退計算。
二、依左列標準提列工程管理費,各該工程之結算總價免再扣
除工程保險費及營業稅。
三、重大或特殊之工程,其提列標準得專案報請本府調整。
(二)自辦規劃、設計及監造者:
1.建築物工程:
依前表標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公有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定費率之百分之四十
,二者加總後,做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
2.非建築物工程:
依前表標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非建
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定費率之百分之三十,二
者加總後,做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
五、工程管理費以各該工程之結算總價為計算標準。但不包括補償費、購
地費、遷移費、水電外線補助費、空污費、規費、法律費、承包商辦
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營業稅、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費、專業顧
問費及其他與工程施工無關之費用。
六、工程委託專案管理者,其工程管理費應依第四點所訂標準百分之七十
提列。
七、中央政府之工程,委託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者,其工程管理費之
支用,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