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紓解都市交通,辦理道路建設工程,特設
置新竹市道路建設工程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建設工程,係指本府辦理及受委託代辦之道路工程。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所定之資本計畫基金,以本府
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補助之專款。
二、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款。
三、貸款收入。
四、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資金用途如下:
一、辦理及代辦道路建設工程之工程費支出。
二、工程相關設計、監造及管理費用支出。
三、利息支出。
四、其他與道路建設工程有關之必要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第 7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報,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