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依法辦理體育訓練、競賽、表演、調查
、研究、輔導及場地設備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第 3 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
之指導監督,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場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場地組:掌理場地、設備之管理、維護、印信、文書、出納、庶務等
事項。
二、行政組:掌理體育訓練、競賽、表演、調查、研究及輔導等事項。
第 5 條
本場置幹事、佐理員。
第 6 條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場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7條之1
本場政風業務,由本場派員兼辦。
第 8 條
場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幹事代行。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