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竹市立體育場所屬體育館借用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依據新竹市
立體育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訂定之。
二 體育館之使用以體育活動及訓練選手最為優先,康樂文化活動次之,
如兩者使用時間相同,前者將優先借用。除此之外,依申請先後順序
決定之。
三 借用單位應於申請使用時間以前三個月內,至本場填具場地使用預訂
表,並檢附活動計畫(格式如附表)供本場審核,違者不予受理。
四 本規定所稱使用時間,包含進場佈置、活動日、退場清潔復原之時間
。
五 本法第五條所稱「使用時間以前三個月內」,係指使用時間起始日當
日日期往前推算三個月之相同日期,當月無相同日期者,則以隔日為
預借申請之始日。
六 若有二個以上單位同時至本場提出預訂申請同一使用日期,並同時檢
附計畫經本場審核通過者,由本場召集協調,如協調未達共識,則以
抽籤方式決定借用順序,順序第一之申請單位,應於次日起三日內繳
清相關費用,完成借用手續,逾期則依序遞補。
七 場核准之申請單位,不得將獲准使用時段轉讓或轉租他人使用,亦不
得有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違者本場撤銷許可。
八 本規定經場長核定送市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