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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兩岸直航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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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新竹與福建平潭直航作業,成立
    新竹市兩岸直航推動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就產業
    界適當人士聘派之;其餘委員十三人,由本府副市長、秘書長、產業
    發展處、都市發展處、交通處、地政處處長,並請內政部、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新竹縣政府與新竹
    科學園區管理局等各推薦一人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參議兼任
    ;本委員會得置顧問若干人。
    本委員會另設工作小組,組長一人,由執行秘書兼任;副組長一人,
    由交通處處長兼任;組員由本府產業發展處漁業科長、都市發展處綜
    合規劃科長、交通處綜合規劃科長、地政處地用科長兼任,協助委員
    會處理行政作業。


三、委員會與工作小組工作執掌如下: 
(一)推動委員會: 
      1.協助與溝通有關中央部會權管之直航工作事宜。 
      2.協助辦理直航港口周邊都市計劃之擬定與變更。 
      3.對外協調、溝通與說明推動直航工作之目的。 
      4.關於直航業務之諮詢。 
      5.協助港口周邊相關重大計畫之審議。 
(二)工作小組: 
      1.負責本府跨單位(機關)推動直航工作之協調。 
      2.擬定委員會審議議題。 
      3.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


四、本委員會議視業務需要召集之。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民意代表或有關人員列
    席提供意見。


六、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另工作小組會議由組長擔任主席,組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組
    長代理。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