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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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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市立高級中學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
    修方式以下列順序為之:
(一)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惟應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
      因素考量辦理。
(二)專班重修:
      1.重修班級人數以 20 人以上為原則。
      2.重修時間、課程內容、成績考查方式均由學校訂定之。
      3.重修課程時間以暑假實施為原則,課程範圍以開設學年課程為主
        。其每一學分之授課時數由學校定之,惟不得少於六節課。
      4.重修課程之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如學生係因一學期不及
        格而須學年重修者,其及格之學期部分可向學校申請免修,惟重
        修之考查範圍應含括全學年課程。
      5.授課鐘點費以每節課新台幣 400  元至 550  元為原則,按收支
        平衡原則訂定。
      6.重修費用每生每節課新台幣 40 元。
(三)自學輔導:
      1.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
        得少於二小時,面授時間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2.面授鐘點費以每節課新台幣 400  元至 550  元為原則,按收支
        平衡原則訂定。
      3.每學分收費新台幣 240  元。


三、得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或已開設專班重修者,不得申請
    自學輔導。


四、重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
    績考查。


五、本規定之收費,學校應依「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規定之
    程序辦理。


六、本規定自九十八學年度起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