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市立高級中學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
修方式以下列順序為之:
(一)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惟應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
因素考量辦理。
(二)專班重修:
1.重修班級人數以 20 人以上為原則。
2.重修時間、課程內容、成績考查方式均由學校訂定之。
3.重修課程時間以暑假實施為原則,課程範圍以開設學年課程為主
。其每一學分之授課時數由學校定之,惟不得少於六節課。
4.重修課程之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如學生係因一學期不及
格而須學年重修者,其及格之學期部分可向學校申請免修,惟重
修之考查範圍應含括全學年課程。
5.授課鐘點費以每節課新台幣 400 元至 550 元為原則,按收支
平衡原則訂定。
6.重修費用每生每節課新台幣 40 元。
(三)自學輔導:
1.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
得少於二小時,面授時間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2.面授鐘點費以每節課新台幣 400 元至 550 元為原則,按收支
平衡原則訂定。
3.每學分收費新台幣 240 元。
三、得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或已開設專班重修者,不得申請
自學輔導。
四、重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
績考查。
五、本規定之收費,學校應依「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規定之
程序辦理。
六、本規定自九十八學年度起實施。